(2015)永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小红与黄时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红,黄时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红,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黄时桂,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时桂在中国邮政银行永兴县支行帐号为XXXXX中的存款1140.00元至永兴县人民法院案件兑现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邝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