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东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会玲与吕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东民初字第8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吕某,男,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多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1993年原、被告举行了婚礼,1994年3月22日,在靖远县东湾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证。1994年4月16日生男孩吕某某,1995年8月19日生女孩吕某某。2010年前,被告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并且被告还与别的女人有不正当关系,严重伤害了双方感情。为了避免伤害,原告于2010年5月份离家出走,在外打工,至今没有回家。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另外,原、被告的共同财产(9间砖木结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吕某辩称,原告所述结婚及孩子出生情况属实,共同财产原告所述也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杨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2份。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原告提交的2份证明属实。本院根据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2份证明认定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被告举行了婚礼,1994年在靖远县东湾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证。1994年4月16日生男孩吕某某,1995年8月19日生女孩吕某某。2010年之前,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5月份,原告出外打工,至今没有回家。另外,原、被告共同财产有9间砖木结构房屋,原告要求归被告所有。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因与被告感情不和,外出打工数年且与被告经常分居生活。在审理期间,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足见其对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没有诚意。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应认定为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对双方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三十九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吕某离婚;共同财产:9间砖木结构房屋,归被告吕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多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