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德平与杜龙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平,杜龙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0298号原告孙德平,市民。被告杜龙亚,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平与被告杜龙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德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德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孙德平负担(原告已预交4510元)。审 判 长 潘春如审 判 员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