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0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聂榆鹏与欧阳国星、陈奕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榆鹏,欧阳国星,陈奕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083号之一原告聂榆鹏,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梁兆泉,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奇文,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欧阳国星,男,1972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奕桂,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北路121号龙威大厦第二楼BCD区、第三楼3A2区3C区D区、第十楼。法定代表人高列。委托代理人刘秋燕,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公司员工。原告聂榆朋诉被告欧阳国星、陈奕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顺德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奕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奕桂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榆朋撤回对被告陈奕桂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辜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洪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