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丁鹏与张洪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鹏,张洪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325号原告:丁鹏,男。被告:张洪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鹏与被告张洪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鹏以原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鹏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娜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