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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丁鹏与张洪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鹏,张洪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325号原告:丁鹏,男。被告:张洪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鹏与被告张洪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鹏以原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鹏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娜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