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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息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贾小顺与罗山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小顺,罗山县民政局,黄家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息行初字第10号原告贾小顺,女,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被告罗山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邓超,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关建琳,女,罗山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延章,男,罗山县民政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黄家利,男,汉族,1973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原告贾小顺诉被告罗山县民政局及第三人黄家利婚姻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应视为申请撤诉。且本人亦发送电子信息,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小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共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小顺负担。审 判 长  彭玲玲审 判 员  王超俊人民陪审员  夏堂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昱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