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贾小顺与罗山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小顺,罗山县民政局,黄家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息行初字第10号原告贾小顺,女,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被告罗山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邓超,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关建琳,女,罗山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延章,男,罗山县民政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黄家利,男,汉族,1973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原告贾小顺诉被告罗山县民政局及第三人黄家利婚姻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应视为申请撤诉。且本人亦发送电子信息,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小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共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小顺负担。审 判 长 彭玲玲审 判 员 王超俊人民陪审员 夏堂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昱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