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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民初字第1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江阴瑞鑫建筑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希望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瑞鑫建筑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希望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民初字第1272-2号原告江阴瑞鑫建筑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环城北路133号。法定代表人郭华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阴希望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延陵路528号C1-65。法定代表人朱秀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瑞鑫建筑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希望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瑞鑫建筑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江阴瑞鑫建筑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瑞鑫建筑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0元(原告江阴瑞鑫建筑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9300元,由原告江阴瑞鑫建筑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亚伟人民陪审员  陶一鸣人民陪审员  瞿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