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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6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新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新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6362号原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秀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国强,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被告河南新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9号2单元13层1303号。法定代表人程现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诚通新新建设��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由原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颖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