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田玉海与孟倩倩、张宪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海,孟倩倩,张宪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771号案外人:刘荣财。原告:田玉海。被告:孟倩倩。被告:张宪壮。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海与被告孟倩倩、张宪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荣财于2015年5月1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本院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荣财称,法院于2015年2月冻结保全的冀B×××××的大众车产权属于案外人所有,应当予以解除保全。该车在滦南县车管所登记的户主为孟倩倩,但案外人于2015年1月向孟倩倩购买并签订《二手车辆买卖协议》一份,案外人是该车的实际车主。因该车系贷款购买,贷款尚未还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车辆也一直由案外人使用,剩余贷款也由案外人支付。申请解除对冀B×××××的大众车的保全。本院查明,本院在对冀B×××××号汽车采取保全时,该车在车辆管理登记部门登记的所有人为孟倩倩,并非案外人刘荣财。本院认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的规定,案外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驳回案外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刘荣财提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会军审 判 员 田继青人民陪审员 张玉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