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平果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韩潮会酒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平果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韩潮会酒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94号原告:广州市平果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理人许兴元。被告:佛山市韩潮会酒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原告广州市平果灯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韩潮会酒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5年5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桂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州市平果灯具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平果灯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因按原告撤诉结案,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95.65元(原告已预交1095.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晓明审 判 员 陈玉叶人民陪审员 戴华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