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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雷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940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甲,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振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3月起,被告人雷某甲在经营的东莞市横沥镇村头村市场22号铺位,通过该店铺现场写单或者手机下单的方式,帮助一位外号“老板”的男子(另案处理)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至2014年11月25日,雷某甲共收受参赌人员谢某、卢某和阳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的六合彩投注共约40万元。2014年11月25日,雷某甲在该店铺接受六合彩投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起获赌资3220元、六合彩单据60张(投注额共17301元)、内有投注信息的手机一部(投注额共26068元)。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阳某等证人的证言,手机等物证,身份材料等书证,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雷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起,被告人雷某甲在经营的东莞市横沥镇村头村市场22号铺位,通过该店铺现场写单或者手机下单的方式,帮助一位外号“老板”的男子(另案处理)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至2014年11月25日,雷某甲共收受参赌人员谢某、卢某和阳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的六合彩投注共约40万元。2014年11月25日,雷某甲在该店铺接受六合彩投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起获赌资3220元、六合彩单据60张(投注额共17301元)、内有投注信息的手机一部(投注额共26068元)。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3220元,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处理清单,六合彩投注单60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现金存款凭证,通话记录清单,证人阳某、卢某、谢某、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雷某乙、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甲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雷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本案被告人雷某甲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雷某甲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雷某甲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雷某甲犯罪的事实、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322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奇志人民陪审员  林顺家人民陪审员  黄绍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赖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