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一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593号原告:林某甲,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廖永红,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乙,男,1965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以其已与被告林某乙庭外协商,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林某甲撤诉申请正当、合法,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审判员 常宾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德成附相关法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