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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一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593号原告:林某甲,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廖永红,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乙,男,1965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以其已与被告林某乙庭外协商,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林某甲撤诉申请正当、合法,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审判员  常宾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德成附相关法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