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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侯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无职业,2014年12月8日因吸毒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2月10日因吸毒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前后,被告人侯某通过刘某甲租住刘某甲叔叔刘跃文位于古冶区水韵花苑小区201楼2单元101号住房作为暂住地,后侯某在明知刘某乙、佐奇、赵某、冯某、魏某(赵某、冯某、魏某为未成年)五人吸毒的情况下,同意五人在其租房处居住,且在居住期间,侯某与刘某乙等五人均吸食了毒品。2014年11月27日,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禁毒警察大队分别对侯某、刘某乙、赵某、佐奇、冯某、魏某进行了冰毒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到案说明;证人刘某甲、赵某、刘某乙、冯某、魏某、佐奇的证言材料;吸毒工具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及文书;检查笔录、检查证及照片;辨认笔录;冰毒尿检报告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赵某、魏某、冯某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侯某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侯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郝明红审判员胡琪代理审判员王景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蒋晓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