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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文进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320号罪犯王文进,男,1974年2月1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市。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8)集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以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文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09年3月17日以(2009)厦刑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7日止。2012年7月9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7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王文进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进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自2012年4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2015年3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文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尚可,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罚金并未缴纳,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8日至2018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