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日彩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彩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281-3号申请执行人:日彩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优胜。被执行人: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姚辉镇。本院(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对芝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享有的货款人民币73,799.45元予以扣划。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毅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明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