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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南通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建东、吴建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建东,吴建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0267号原告南通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村南通家纺城精品展示中心川港路1室。法定代表人虞金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东浩,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邢炜,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东。被告吴建苗。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东、吴建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伶俐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