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登鱼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登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27号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82号。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常登鱼,男。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诉前财产保全,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常登鱼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31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常登鱼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的存款26000元、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任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