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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金鑫与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鑫,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鑫。被执行人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臧玉华,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鑫与被申请执行人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青岛市天水路816号土地一宗,申请人同意待该宗土地统一处置后清偿欠款并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