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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商初字第6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济南银河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永利、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银河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董永利,李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603-2号原告济南银河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刘绪银,该公司经理。被告董永利,男,生于1974年6月29日,回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李红,女,生于1972年10月5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董永利之妻)。原告济南银河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永利、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董永利、李红的银行存款9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了原告济南银河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鲁AMC3**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济南银河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其所有的鲁AMC3**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移、买卖、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