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钱任虎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任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709号罪犯钱任虎,重庆市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渝五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任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判决136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23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本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2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1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钱任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四次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钱任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钱任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其民事赔偿虽无执行依据,本院结合其家庭情况,履行能力,综合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任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 殊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曹 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