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志丹县新胜达汽车修理厂诉赵志荣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志丹县新胜达汽车修理厂,赵志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611号原告志丹县新胜达汽车修理厂。被告赵志荣,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志丹县新胜达汽车修理厂诉被告赵志荣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志丹县新胜达汽车修理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志丹县新胜达汽车修理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