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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光华、胡光敏与胡光敏、胡如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光华,胡光敏,胡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461-1号原告王光华。被告胡光敏。被告胡如华。本院在审理(2014)温瑞商初字第4292号原告王光华与被告胡光敏、胡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光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于被告胡如华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江滨中路怡鑫园2幢XX室房地产(所有权证号:4498X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于被告胡如华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江滨中路怡鑫园2幢403室房地产(所有权证号:449873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涂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