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箬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莫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箬民初字第84号原告:莫某。委托代理人:金华君。与原告均系红叶诗社的成员。被告:谢某。原告莫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子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华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莫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温岭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大部分时间都外出,在家的时间很少,最后一次2015年1月2日被告又回娘家,原告多次去叫被告回家无效,从此夫妻双方分居至今。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莫某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温岭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2、户口簿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谢某书面答辩称,一、原、被告夫妻感情还是好的。在平时原告很在乎关心被告,在被告最初发现身体不适时,原告陪着被告去医院看病,特别是被告去新河医院看病,每次都是原告陪着被告一起去的,即使是去上海看病,也是原告陪着去的。今年初,被告去上海看病后回娘家养病,原告都来被告娘家陪被告。这些难道说明双方感情不好吗?二、原告家人待被告也是不错的,平时在家里被告很尊敬原告父母,同样,他们也关心、体贴被告,例如去年那次去上海看病,不但原告陪着去,而且他家人都陪着一起去的。三、离婚不利于被告身体××。说实在的,原、被告婚姻关系紧张全是因为被告所患××,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为了不影响医治效果,故被告回娘家居住,使病情早日康复。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谢某向法院提交了出院记录二张、检查报告单二张、门诊病历一份、病理会诊咨询意见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患××的事实。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原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送达,被告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生过病的事实,但不能证明被告目前病情仍未康复的事实。本院认为,从被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被告所患××尚未查明,需要定期复查,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身体目前确已康复,故该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证,并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温岭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近年来,由于被告身体患有××,在家居住的时间较少,造成夫妻之间矛盾,双方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现原告仅因被告患有××,居住在家时间较少而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主张离婚事实理由,不足以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且双方分居时间也不长,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告珍惜婚后的夫妻感情,多关心、体谅被告目前患病的实际情况,使被告早日康复,夫妻还是可以重归于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莫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子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