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刘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汉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广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5日由广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变更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曾令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潘后祥、人民陪审员陈雪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世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自2014年12月31起利用捕鱼机、翻牌机开设赌场对外营业,该赌场于2015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期间非法赢利3000余元。被告人刘某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事实。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归案情况说明及挡获经过,赌博工具认定意见书及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人王某、杨某某、罗某甲、钟某甲、麦某某的证言,证人钟某乙、罗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表等。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亦无证据向法庭提交。本院审查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上证据符合刑事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要求,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全面地反映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刘某违规设置赌博机对外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事实。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12月10日租赁位于广汉市雒城镇雒城镇湘潭路二段原“兴兴幼儿园”一楼两间空房,陆续购买了翻牌机16台、捕鱼机1台(8人座),雇佣了接待、看场人员钟传毅、上分服务员钟某甲、麦某某等人负责日常营业活动,于12月31日20时许开业,对外营业。2015年1月4日21许,广汉市公安局民警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翻牌机16台、8人座的捕鱼机1台、记账本一本,挡获赌场工作人员钟某甲、钟某乙、麦某某和参赌人员王某、杨某某、罗某甲,扣押了赌博机及赌资2650元。截止被查处之日,被告人刘某开设赌场非法赢利3000元。经广汉市公安局认定,查获的捕鱼机和翻牌机均属于赌博机。被告人刘某得知赌场被查处后于2015年1月5日11时30分许主动到广汉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开设赌场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设置24台赌博机开设赌场,进行非法营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犯罪,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刘某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博机及赌资属供犯罪所用的违禁品、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刘某开设赌场赢利的3000元属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某开设赌场时间不长,营业后的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相对减小,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故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及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清。二、对扣押在案的翻牌机16台、捕鱼机1台(8人座)、赌资2650元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的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曾令胜审 判 员 潘后祥人民陪审员 陈雪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