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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晋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滨州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某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晋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09)晋樵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双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