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晋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滨州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某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晋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09)晋樵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双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