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苗某与任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645号原告苗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瑞波,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侯玉,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任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 判 长 禚春东人民陪审员 唐翠军人民陪审员 位孟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雅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