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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苗某与任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645号原告苗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瑞波,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侯玉,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任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 判 长  禚春东人民陪审员  唐翠军人民陪审员  位孟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雅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