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清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桂玲、宋志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桂玲,宋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65号申请人清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清苑县开发区光明东街。被执行人何桂玲,系清苑县何桥三友陶瓷店业主。被执行人宋志超,系清苑县何桥桑普太阳能经销部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清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宋志超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本田汽车一辆至清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