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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汤成万与刘祥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成万,刘祥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汤成万,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委托代理人李情娜,遵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刘祥德,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成万与被告刘祥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成万撤回对被告刘祥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汤成万承担。代理审判员  游洪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瑛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