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固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07月15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固始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12月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1日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7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固始县陈淋子街道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史河湾交叉口路段时,与推着二轮摩托车由路西向东横过公路的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表示自己是主动投案,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固始县陈淋子街道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史河湾交叉口路段时,与推着二轮摩托车由路西向东横过公路的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男,1971年5月1日生)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固始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出警的民警在王某就医的医院对王某进行了询问,经通知,王某于2014年12月5日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2014年12月10日经固始县交警大队调解,王某家人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5万元,被害方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意见书。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某供述:当天晚上我骑摩托车沿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速度也不快,走到玫瑰园门口时,有一个摩托车从路西边的玫瑰园旁边的一个口子出来,从西向东过马路,我就刹车,但没有躲过去,直接就撞到那个摩托车上,然后我们两个都摔倒了,后我从地上起来,那个人还在地上躺着,紧接着就过来一个女的,因为我手机欠费了,就叫过路人报了警。那个人是医院的救护车拉走的,我是我们的老板娘来后把我送到医院的。对方没有开车灯,我开了车灯;2、证人刘某某、杨某证言证明上述事实;3、医院CT诊断报告、照片、法医鉴定报告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死亡情况;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检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事故现场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未确保安全,应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步行、横过马路时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应对该起事故承担次要责任;5、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到案情况;6、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双方赔偿谅解情况;7、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以上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固始县司法局出具书面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平时表现较好,同意进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书月审判员 张 明审判员 祁长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晏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