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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硕与杭州玉皇股份经济合作社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硕,杭州玉皇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831号原告:王硕。被告:杭州玉皇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南复路59-1号3楼。法定代表人:孙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硕诉被告杭州玉皇股份经济合作社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玉皇股份经济合作社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硕撤回对被告杭州玉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硕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翠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