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程永晓与麦锦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永晓,麦锦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49号原告程永晓,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麦锦标,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永晓诉被告麦锦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永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蕾 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锐强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