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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程永晓与麦锦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永晓,麦锦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49号原告程永晓,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麦锦标,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永晓诉被告麦锦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永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蕾 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锐强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