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瀛佳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与陈桂荣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瀛佳畜禽养殖有限公司,陈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瀛佳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饶玉林,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桂荣,男,1955年7月30日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现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瀛佳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桂荣(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6287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证券登记信息,且因天气炎热等原因暂不宜腾退鱼塘。对此,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执行标的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龚建烨审判员王勤代理审判员倪圣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琦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审判长 施 杰审判员 施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柳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