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中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山东华铭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铭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中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法定代表人:曾庆铭,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王彦宏,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卞进国,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1)莱中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2012)鲁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莱中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一有限公司相关判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庆斌审 判 员 胡 平代理审判员 王京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