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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何金瑜与钱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694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钱某某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6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8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钱某某自愿用其卧龙山庄股份折价转让给申请执行人何某某,抵付了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何某某据此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63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雄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