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伟赌博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05号罪犯张伟,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盛法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伟犯赌博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5月24日、2013年9月9日裁定对其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判决判处的罚金5万元和违法所得3万元均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心平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