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民一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金龙、宫丽霞与王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龙,宫丽霞,王春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50号原告:王金龙,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胡永财,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宫丽霞,女,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胡永财,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春峰(曾用名王丰),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龙、宫丽霞诉被告王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龙、宫丽霞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龙、宫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侯 洋审 判 员  尚桂斌代理审判员  许 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