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桂珍诉徽县银杏树乡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珍,徽县银杏树乡信用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217号原告刘桂珍,女,生于1953年4月5日,汉族。被告徽县银杏树乡信用社。法定代表人:谢辉强,任该信用社主任。原告刘桂珍诉被告徽县银杏树乡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徽县银杏树乡信用社与徽县银杏树乡财政所提供的粮食直补花名册中无原告刘桂珍的名字,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关于粮食补助金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桂珍对被告徽县银杏树乡信用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刘桂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江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