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玄执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学勤与被执行人陈学德、周恒玲、汤朝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学勤,周恒玲,汤朝阳,陈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玄执字第1921号申请执行人梁学勤,男,1957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恒玲,女,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汤朝阳,男,1966年1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学德,男,1958年12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梁学勤与被执行人周恒玲、汤朝阳、陈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玄锁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59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汤朝阳名下苏A×××××小型轿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周恒玲名下苏A×××××、苏A×××××、苏A×××××、苏A×××××小型轿车四辆,但均应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汤朝阳名下有位于南京市建邺区xx路xx号1216室、1217室、1218室、1219室四套房产,建筑面积均为115.42平方米,并设有抵押,其中1216室和1219室抵押权人为刘力,1217室和1218室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抵押金额分别为300万元、215万元;被执行人周恒玲名下有位于南京市建邺区xx家园xx苑x幢6号606室房产,建筑面积为117.79平方米,并设有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上述房产首封法院均为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但该院已将房产处置权交由第二查封法院(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本院系轮候查封。就房产处置权的问题,本院已致函鼓楼法院请求参与分配,但未得到回复。除此之外,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本院均无法处置,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玄锁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顺光执行员 汪礼兵执行员 周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