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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武汉鑫华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湖北斯达特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鑫华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湖北斯达特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32号申请人武汉鑫华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长征村工业园三组。法定代表人赵明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卫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签署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喻萍,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签署法律文书。被申请人湖北斯达特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陈颖。申请人武汉鑫华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斯达特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斯达特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商城支行账号为17×××53的银行存款175,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个人存款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鑫华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湖北斯达特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商城支行账号为17×××53的银行存款175,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担保人胡向东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南苑支行,卡号为62×××94的存款人民币170182.61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裴 展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一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