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蓝爱民与陆胜路、平果路路通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爱民,陆胜路,平果路路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09-5号申请执行人蓝爱民。被执行人陆胜路。被执行人平果路路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亿鑫二期商铺53-54号。法定代表人陆胜路,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民一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以(2013)青执字第109-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陆胜路名下位于马头镇大学路龙XX府住宅小区2幢16层2单元1602号房产,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陆胜路名下位于马头镇大学路龙XX府住宅小区2幢16层2单元1602号房产;二、续行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