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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湖南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陆星宝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023-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华。被执行人深圳市陆星宝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六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58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深圳市陆星宝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六星持有外国护照,申请执行人湖南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深圳市陆星宝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六星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深圳市陆星宝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六星出境,并扣留其有效身份证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