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宿埇执字第009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陆大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宿埇执字第00967-3号申请执行人:陆大志,男。被执行人:李成合,男。陆大志与李成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0)宿埇民一初字第017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成合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陆大志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成合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 俊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