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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与邢献房、赵建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邢献房,赵建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786号原告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富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农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3105441-9。法定代表人余德,安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1983年10月22日出生,特别授权。被告邢献房。被告赵建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柏乡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城东环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0738476-1。负责人陈保锋,人财保柏乡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书英,女,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特别授权。原告安富公司诉被告邢献房、赵建锁、人财保柏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安富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富公司撤回对被告邢献房、赵建锁、人财保柏乡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朝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畅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