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303号原告杨XX,身份证号230208196209280122,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荣胜村。被告张XX,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城镇荣胜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庆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燮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