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303号原告杨XX,身份证号230208196209280122,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荣胜村。被告张XX,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城镇荣胜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庆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燮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