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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甲,纪某己,纪某庚,纪某辛,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刑初字第21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甲,农民,系本案被害人丈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己,农民,系本案被害人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庚,农民,系本案被害人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辛,农民,系本案被害人儿。诉讼代理人王昭越。被告人宋某,农民。2014年7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4)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甲、纪某己等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明洁、张云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王昭越、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海阳市小莱路由南北行,行至小莱路3KM+98M、海阳市小纪镇家纪家店村东处,与西向东步行横过公路的辛某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辛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6月9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辛某系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海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要求判令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63720元、丧葬费23193元、医疗费28499.9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合计120412.95元。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关于民事赔偿表示自己只有二万元,再无力进行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海阳市小莱路由南北行,行至小莱路3KM+98M、海阳市小纪镇家纪家店村东处,与西向东步行横过公路的辛某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辛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6月9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辛某系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海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辛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33124.94元、死亡赔偿金63720元、丧葬费23193元,合计120037.94元。本案审理中,被告人预交赔偿款二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宋某主动交纳赔偿款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纪某庚等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宋某打电话报警系主动投案,且预交赔偿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按法定标准和范围,进行赔偿,其车辆未入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其损失被告人宋某按(80%)予以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二、被告人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15412.95元。被告人宋某已付20000元,余95412.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建平人民陪审员  姜 涛人民陪审员  高从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忠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