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徐宗国与唐朝明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宗国,唐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272号申请执行人徐宗国,男,1959年10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朝明,男,1985年4月1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内东民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座落于内江市东兴区龙都路89号3幢2-6号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四川省内江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所有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东兴区字第2012234**号,)过户给徐宗国(身份证号511002195910140018)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徐晓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