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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润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天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润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天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润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匡志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纯,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洪崇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岭、陶建武,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润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合并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贺美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