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昆山神颜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陆福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神颜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陆福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昆山神颜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昆北路1010号。法定代表人颜立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鲁,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永清,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福林。原告昆山神颜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福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诚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神颜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神颜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山神颜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839元,由原告昆山神颜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戴婧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