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申字第0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丁凤先、许艳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丁凤先,许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申字第00059-1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士雷,主任。被执行人:丁凤先。被执行人:许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阜人口征决(2014)17050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4月9日分别向被执行人丁凤先、许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凤先、许艳于2015年4月19日前按照该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丁凤先、许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凤先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凤先存款2835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