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叶海洲与上海奥思博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乐铭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601号原告叶海洲,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郭辉,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自斌,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叶金琴,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上海奥思博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吴晓峰。被告乐铭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拥军。被告叶君炎,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海洲与被告杨自斌、叶金琴、上海奥思博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乐铭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叶君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愿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万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